文档介绍:2008年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
前的企业自查
刘玉章
《前言》
新旧税法衔接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关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二)关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
(三)关于税前扣除:
1、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
2、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
3、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
4、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
5、“五险一金”和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6、资产税务处理的原则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由于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四)关于税收优惠:建立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
2、保留了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并提高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措施
国发[2007]39号:
1、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2009年按20%税率执行,
2010年按22%税率执行,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
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国发[2007]40号: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内资企业新旧税法的衔接
(一)控制收入的增长
、分期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方法递延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方式销售房产,按实际交房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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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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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用的时间转移:
(2)把有扣除标准的费用转化成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
(3)利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变化,加大扣除:
(4)转移支付扣除:
(三)财产损失扣除
(四)控制长期股权投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