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献血法医学宣教
(1)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施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七条 国家激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2)医疗机构用血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需进行核查, 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要求标准血液用于临床。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 免交前款要求费用; 无偿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 能够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要求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抢救用血需要, 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患者本身储血, 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确保应急用血, 医疗机构能够临时采集血液, 但应该依据本法要求, 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3)医疗机构用血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该制订用血计划, 遵照合理、科学标准, 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该主动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具体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4)血站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机构, 是不以营利为目公益性组织。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需无偿进行必需健康检验;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通常为二百毫升, 最多不得超出四百毫升, 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需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采血必需由含有采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