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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律师函范本.doc

上传人:临近再说 2021/12/2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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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律师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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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律师函范本

商标侵权律师函范本
商标侵权律师函
本律师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XX等商标,已经侵犯了“XX”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XX”、“XXD”注册商标
XXXX与注册商标“XX”、“XX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XX”与XX有一个汉字不同,XX商标中文与XX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XXXX商标与“XX”、“XX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XX”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XX”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XX”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XX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XX彩色柱条图案”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故在2007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而现今时间是2006年12月,“XX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XXXX、善维等商标与“XX”、“XXD”、“XX”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XXXX、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