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 8
增值税发票作废与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规定
一、增值税发票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误,且购买方未认证抵扣的,发票开具当月可以在系统中直接作废。作废后将作废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加盖作废印章,单独装订成册。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误或发生销售退回、折让等,但发票已跨月,不能进行直接作废的,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可以部分开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分为销售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和购买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两种情况。
销售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收到发票后未认证抵扣并将发票退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自行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2、购买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
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需要由购买方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
3 / 8
,系统审核通过后将红字发票申请单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凭红字发票申请单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将增值税红字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交给购买方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发票购买方虽未认证抵扣,但发票开具时间已超过180天的,只能由购买方先认证抵扣发票再填写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申请。不能由销售方自行填写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申请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跨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期限限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发票联或取得主管税务局认可的有效凭证,然后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只能全额开具,不可以只开具部分金额。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4 / 8
,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