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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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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1128( 颁布时间) 20130201(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2]261 号( 文号)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第三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经 2012 年 11月 19 日省人民政府第 11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2月1 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 年 11月 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 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第五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兼顾职工利益、企业发展, 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第六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 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动辖区内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 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地方、行业等工会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监督。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 会等企业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应当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第十条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由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保障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确定统一的工时、工价标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 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定额标准, 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二条建立工会的企业,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也可由其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代表担任; 职工方其他代表由企业基层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 可以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 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职工方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民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