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A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第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为关联方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五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第六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第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2 形: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八条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第二章担保的批准第九条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管理部。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面决议。第十一条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 3 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十三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第三章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第十五条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第十六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