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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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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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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山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10814( 颁布时间) 19810814( 实施时间) 19830415( 失效时间) 山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8 1年8月14 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确立工商企业法人地位,保障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 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所属范围内的工商企业, 均须依照本条例申请办理登记。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商企业,包括下列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合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一)工业(包括手工业); (二)交通运输业; (三)建筑业; (四)商业; (五)饮食业; (六)服务业; (七)农工商联合企业; (八)其他工商企业。第四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五条工商企业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及独立核算的公司、厂、店为单位申请登记。第六条工商企业申请登记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理或厂长姓名;企业主管部门;经济性质; 生产或经营方式; 生产或经营范围;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主要设备; 职工人数; 固定资金; 自有流动资金; 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 开办或开业日期。第七条工商企业开办或开业, 按隶属关系依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 除军人服务社、国防工业民用产品生产企业、省属有对外业务的进出口公司或企业, 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外, 其余工商企业均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城镇街道、待业青年及农村社队办的工商企业, 向市、县(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或开业登记。市、县办工商企业, 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须在依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或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登记。申请工业企业开办登记。须填具开办申请书, 并须检具下列批件副本: (一)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主管计划部门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 (五) 其他有关文件( 如制药厂须经医药卫生部门同意, 矿业须持有开采证,特种行业须公安部门同意等)。商业或其他企业申请开办登记, 比照工业企业开办申请登记办法申请登记,并结合商业或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办理。第九条工商企业开业, 须于开业前三十日内, 向省或所在市、县(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工商企业开业登记, 须填具开业申请书, 并需检具下列批件副本: (一)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报告; (二)开业准备情况报告; (三)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开业文件。农工商联合企业或合营企业应附企业章程或有关协议副本。第十条工商企业开办或开业经核准后,由省或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发给开办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凭开办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开办或开业,并在银行开立账户。第十一条工商企业的名称应当反映其经济类型, 所在地名和经营的行业。同一市、县(区)境内不准使用已登记的同类工商企业名称。第十二条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必须经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后, 在十五日内向原申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在年终以报表形式报告省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