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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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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60321( 颁布时间) 19960321( 实施时间) 20020924( 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4 号( 文号) 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 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登记机关)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第六条土地登记的程序是: (一)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五)颁发、换发或者吊销土地证书。第七条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是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土地使用权是共有的, 由共有人分别申请。第八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第九条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辖区市或者县(市、区)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按照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 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辖区市或者县(市、区) 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申请进行土地登记。第十条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第十一条以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依法缴清有关费用后三十日内, 持批准文件、缴费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登记。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 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一)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依法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时, 当事人各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三十日内, 持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 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其中房屋已经建成的, 当事人各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十五日内, 持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 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当事人各方应当在土地合同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 持合同和批准文件, 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 继承人应当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明文件, 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因交换、调整土地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