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程序文件
检验过程中异常现象处理程序
版本
2003
CDJL/CX1003—2003
修改状态
0
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发布
2003-06-01实施
2003-05-10发布
检验过程中异常现象处理程序
HEBCTC/CX 1004—2003
HEBCTC
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程序文件
目的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当检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时,能够实现有效处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本程序适用于在检验工作中对异常现象的处理。
职责
检验人员负责对异常现象的紧急处置并报告。
检验室主任负责对异常现象的处理。
质量监督员负责检验过程中对异常现象处理的监督和检查。
业务室负责对异常现象处理结果的审核。
技术负责人批准对异常现象处理的结果。
程序
检验前异常现象的处理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若发现样品与委托内容不符时,不得进行检验。应及时通过业务室与委托方联系,查明情况再行处理。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发现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或者设施环境未满足检验要求,不得进行检验。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水、电不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运行时,检验应暂停。依据有关规定,样品可继续使用的,应将其存放在规定的环境中或做出相应的处理。水、电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试验,并对数据进行验证。样品不可继续使用的,应将其废弃,按《样品管理程序》、《样品抽样程序》重新送样、抽样。
检验中异常现象的处理
在检验过程中遇到突然断电、停水等异常情况,造成检验工作无法进行时,应暂停正在进行的检验工作,且已进行的检验步骤作废。当条件恢复正常且确定仪器可正常进行操作后方可重新进行检验。
当检验人员在仪器操作时发现或怀疑仪器有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检验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检测,当确定仪器设备正常后方可继续进行检验。如仪器设备经检查确定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原检验数据作废。报业务室及室主任。小故障可由检验人员自行修复,并在仪器设备维修记录上进行记载。检验人员无法修复的故障应报业务室核定后贴上停用证,待组织仪器修理后,经检定合格方可继续使用,除非仪器的故障不涉及其计量性能。
当检验数据有异常现象时,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有异常及检验人员在检验时的操作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如为人员操作不当应按标准规定等重新进行检验,原检验数据作废;如仪器及人员操作无异常或不当,应按标准重新进行检验或由另一检验人员按标准进行操作,如二人的检验数据相同或在允差范围之内则数据有效;如两人数据不符,应请第三人进行检验以重合者数据为准,并应查找数据差错原因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现象。
检验后异常现象的处理
确认仪器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应分析该异常情况对检验数据的影响程度及异常情况可能产生的日期及相关日期所出具的报告份数。
如仪器的异常对数据无影响,对已发报告可不作追究。
如仪器的异常对数据有影响,应分析其对数据的影响程度,并进行追溯,必要时可书面通知可能影响到的委托方,具体可按《检验报告的更改与增补程序》执行。
因仪器的异常,影响检验数据,检验结果应作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