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再启发行 2004 年 10月,经商证监会和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 〕 12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引导证券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2005 年1月,我部配套下发《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 2005 〕 18号,以下简称《通知》)。之后, 5家证券公司于 2005 年内各发行了一期期限 91天、合计 29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2006 年后,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证券公司未再发行短期融资券。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增加证券公司财务弹性,提高资本金使用效率,支持业务创新发展, 经与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管理办法》继续有效,证券公司可继续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近期,已有证券公司提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申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必要性一是补充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证券公司目前整体偿债能力-2-较强,无系统性风险隐患。但在经济周期性变化和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业务开展可能面临新的突发情况和风险,需要短期流动资金予以周转和支持。由于现有短期资金来源仅有债券回购和期限不超过 7天的同业拆借,短期融资能力明显不足,亟需增强。二是支持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随着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加快和中介服务功能深化拓展,全行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长。但证券公司目前融资渠道非常有限,需要拓宽各种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三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截至 2011 年年底,全行业债务融资规模 2040 亿元,仅占净资产 32%。允许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适当提高证券行业负债水平,增加财务弹性,合理利用财务杠杆的正效应,提高证券公司资金利用效率。二、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可行性一是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无政策障碍,且有规可循。经与有关部门沟通,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短期融资券仍按《管理办法》执行。二是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风险可控。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有控制(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 60%),期限有制约(最长不得超过 91 天),用途有约束(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三是证券公司具备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自身条件。综合治理结束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显著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高, -3-会计信息真实准确,财务管理审慎稳健,客户资产独立安全,资本实力大幅提升,全行业信誉显著提高。截至 2011 年年底,净资本 100 亿元以上的证券公司有 11家, 50亿元以上的公司 23 家。四是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市场环境比较成熟。经过近些年发展,短期融资券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发行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市场普遍认可和投资者认购积极的主要品种之一。据统计, 截至 2011 年年底,短期融资券托管量为 5024 亿元, 2011 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