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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药管理 贡献 ppt 文档可能在 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 ,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农药管理内容提要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助剂的管理农药标签农药商品名称市场监督抽查其他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对农药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去年一年仅农药管理方面的公告就发布了 7 个,有与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甲胺膦等 5 种高毒农药使用的相关事宜管理规定的 632 号公告; 有关于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的 657 号公告; 有关于对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管理规定的 671 号公告; 有关于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的 708 号公告; 有关于认证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单位资质的 745 号公告;有关于加强对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管理的 747 号公告; 有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出口农药的商品编号的 790 号公告。目前还抓紧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也就农药管理工作制定了一些要求, 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登记初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初审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阿维菌素、代森锰锌、草甘膦 3 个农药品种应用技术的通知”、“关于规范农药登记室内生物活性测定试验工作的通知”。这些公告和通知的内容都与我们农药管理工作直接相关,都与在座各位切切相关,今天和大家一起来交流,以便进一步搞好农药管理工作。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第 671 号公告–自 2006 年6月1 日起,停止批准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的登记。–已批准在小麦上登记的含有甲磺隆、氯磺隆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稻麦轮作区的小麦田使用”。–已批准在水稻上登记的含甲磺隆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酸性土壤及高温高湿的南方稻区使用”用药量不得超过 克/ 亩,水稻 4 叶期前禁止用药。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已获证企业,在申请续展登记时应提交原药来源证明和产品标签。– 2006 年 12月 31 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其标签内容应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和《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用准则》等规定,要在明显位置以醒目的方式详细说明产品限定使用区域、严格限定后茬作物及使用时期等安全事项。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 2004 年3 月发布了《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用准则》的行业标准( NY686-2003 ) 《准则》中规定了 21 种磺酰脲类除草剂防治田间杂草的使用剂量、使用时期、方法、作物品种敏感性、轮作后茬作物安全间隔期, 指导这 21 种磺酰脲类除草剂在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作物田防治杂草安全、有效、合理使用,起到增产增效的目的,特别介绍了长残效磺酰脲类除草剂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对使用注意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第 322 号公告号公告农业部第-自 200 4年6月30 日起,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产品。-自 2005 年1月1 日起, 撤消 284 个非原药生产企业含有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的登记。-自 2005 年1月1 日起, 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的 70 个制剂产品的登记使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 4 种作物-自 200 7 年1月1 日起,撤消含有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登记,并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第 632 号公告号公告农业部第- 2006 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甲胺磷等 5 种高毒农药在国内农业上应用的第 632 号公告。一是要求各相关农药生产单位要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 以销定产, 避免因甲胺磷等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过剩而造成积压和损失。对在 2006 年底尚未售出的产品, 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要求各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 2006 年底尚未销售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要求各农药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确保在 2006 年底前全部使用完。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第 747 号公告号公告农业部第- 因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 S2) 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安全具有较大风险和危害,停止受理和批准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自 200 7年3月1 日起, 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自 2008 年1月1 日起,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