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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1988年颁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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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1988年颁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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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1988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
  第四章 中国航行资料汇编
  第五章 航图
  第六章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第七章 航行资料修订
  第八章 航行通告
  第九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第十章 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和搜集
  第十一章 航行情报资料供给和管理
  第十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
  附录:
  一、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工作职责
  二、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纲领
  三、一级航行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
  四、定时制航行通告共同生效日期表
  五、雪情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
  六、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
  七、定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依据《中国飞行基础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要求标准制订。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依据。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领导、航行情报人员和提供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接收航行情报服务一切相关人员,均须遵照实施。
  制订航行情报工作多种规范、细则、手册,全部必需符合本规则要求。
   第二条 航行情报工作职能是搜集编辑、设计制作和公布提供为确保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多种航行情报资料。
  航行情报工作关键任务是:
  (一)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国航行资料汇编》;
  (二)制订审核机场使用细则,设计审理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三)编辑出版多种航图;
  (四)搜集整理、公布提供多种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航行情报资料;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行资料供给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行情报人员技术业务培训和执照考评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需认真落实实施"确保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方针,不停地提升航行情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关键依据。为多种飞行提供航行情报服务,必需立即、正确、完整。
  航行情报部门和航行情报人员必需:
  (一)根据要求时限要求,立即搜集、制订、修订和公布航行情报资料,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二)认真处理和正确公布航行情报资料。每项航行情报资料公布前,必需认真校核、严格把关;对使用中航行情报资料,必需一直保持可用状态。
  (三)熟知多种航行情报资料内容及其相联关系,根据要求要求,严密完整地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第五条 航空器飞行和为飞行服务各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在实施工作任务过程中,应该同相关单位主动配合,亲密协作,立即通报情况,提供资料;对于需要相关单位协作事项,应该注意工作方法,抓紧落实;对于飞行人员反应意见和情况,应该立即处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领导,实施民航局和民航局地域管理局分级管理。
   第七条 民航局设置航行情报中心(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航行情报工作组织和业务建设计划工作;
  (二)起草航行情报工作统一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承接《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路图编辑出版工作;
  (四)根据要求程序,承接国际机场使用细则、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相关航图审批工作;
  (五)办理国际间航行通告、航行情报业务技术交流和资料交换工作;
  (六)负责航空地图和航行资料管理供给工作;
  (七)组织航行情报人员培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办理执照颁发工作。
   第八条 民航局地域管理局设置地域航行情报中心(称为"民航局鬃管理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当地域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当地域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组织和业务建设计划工作;
  (二)承接机场使用细则审查,设计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相关航图,并按要求上报审批或立案;
  (三)编印通用机场和临时性地域航行资料;
  (四)办理航行通告搜集公布和航空地图、航行资料领取和供给管理工作;
  (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业务集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执照考评工作;
  (六)参与新建机场选址定点、导航设备布局、机场净空监护和航路计划等工作。
   第九条 民用航空机场在其航务管理部门内设置航行情报室,负责本机场航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