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 )中规协秘字第 022 号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 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 - 的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 6套;彩***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 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20 %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2 一、城市总体规划序号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备 1、小城市( 20以下) 包括县城 2、中等城市( 20-50) 3、大城市( 50-100 ) 4、特大城市( 100 以上)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50 %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 35 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 30 万元/ 每个大城市 20 万元/ 每个中等城市 15 万元/ 每个小城市 10 万元/ 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 %,方案阶段 40 %,成果制作阶段 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二、分区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备注 1新区 2旧城区 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0 %,方案阶段 50 %, 成果制作阶段 30%。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