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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 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 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 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职员, 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雇用及解雇第三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 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第四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 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 40 天为限。试用期间, 经考核不合格者, 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 不得提出异议。第五条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1. 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 2. 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3. 视力为正常者。 4. 年未满 15 岁者。 5. 通缉有案者。 6. 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7. 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第六条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 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 1. 保证书。 2. 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3. 个人资料表。 4. 身份证及户口名簿。 5. 最近 2 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 6. 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 并依" 劳动法" 的规定发给资遣费。 1. 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 2. 因不可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 3. 职员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第八条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 均于事前预告之, 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 1.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 10 日前预告。 2.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 20 日前预告。 3.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 30 日前预告之。第九条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 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告, 而即时雇用者, 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者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的半数。第十条职员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解雇论。□服务守则第十一条本公司职员, 应忠勤职守, 遵守本公司一切合理规章, 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指挥, 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各级主管对职员应亲切诱导,谆谆教诲。第十二条本公司职员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 提高品质,对外应保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员对于职务及公事, 均应循级而上, 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第十四条职员在工作时间内, 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 或擅离工作岗位, 如确因重要事故, 必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 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第十五条职员会客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场所或宿舍。第十六条职员不得携带违禁品,( 易燃、易爆等物品) 及与公务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第十七条职员未经核准,不得擅携公务外出。私有物携出公司外,应向人事室领取放行证后,方可携出。第十八条职员除差假外, 均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 并亲自打卡记时,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第十九条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一律八小时为原则。第二十条职员工作时间以季节变化另定。第二十一条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 依下列规定处分: 1. 迟到: (1) 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 始行打卡到工者为迟到。(2) 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3) 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补假者,以请假办理。 2. 早退: (1)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2)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3) 当月内每迟到早退三次,作为旷工半日论。 3. 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议处。(3) 职员旷工,应按日不发工资及津贴。(4) 无故连续旷工三日, 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六日者, 即予解雇。□工资及工作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及津贴, 采日给、月给及论件计酬三种制度,每月分二次定期发给。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职员, 每日工作时间定为八小时, 如因工作性质须延长工作时间, 得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至十小时,所延长二小时为加班。第二十四条除前条的规定外因天灾事变, 季节等关系, 于取得工会同意后并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仍得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6 小时。第二十五条工资及津贴以八小时为一工作日, 依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简称加班), 延长二小时以内, 每小时照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 再延长两小时以内时, 每小时以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