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
案例 12、患儿遗传罕见病 医院担责50%
患儿男, 2岁, 于  1月出生于某县医院, 该院按要求做了血样采集, 并送至县妇幼保健院,
但因血片不合格被退回, 后某县医院重新为患儿采血, 再次向县妇幼保健院移交了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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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妇幼保健院送至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对患儿进行了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
经初筛检验, 某县医院送检 患儿 血片苯丙酮尿症检测结果为阴性, 属健康婴儿。但今年3月, 患儿却被市医院诊疗为苯丙酮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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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医学会判定, 判定教授组提议做DNA判定, 认为若DNA判定结果证实市妇幼保健院留存 血片属于患儿 , 则属于个体差异, 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 争议焦点是进行检测 血片是否采集于该患儿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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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争议焦点问题, 能够经过DNA判定给予处理, 但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进行判定。
依据市医学会 判定意见, 在血片不是采集自该患儿本人时, 反之, 三家医疗机构对血片检测负完全责任, 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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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患儿 损伤后果, 疾病原因和医疗行为各占50%责任。
患儿 父母因赔偿问题将某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多个费用累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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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 由医方负担责任。 三被告之间是各自推行各自 职责, 不存在委托与受托 关系,
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不应因某县医院存在过失而负担委托人 责任。
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均无过失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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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负担责任, 应由推定存在过失 某县医院负担责任。
本案中, 患儿在某县医院出生, 对损害后果 发生本身没有过失, 但苯丙酮尿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 遗传性疾病,
并非医疗机构所致, 只是因为医疗机构 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诊疗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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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苯丙酮尿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 遗传性疾病, 并非医疗机构所致, 只是因为医疗机构 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诊疗时机,
该损害后果是患儿本身 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机构 医疗过失行为共同发生作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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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该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中双方 主观过失及原因, 由某县医院负担50% 赔偿责任为宜。
一审判决某县医院负担
50% 责任, 赔偿患儿各
种费用累计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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