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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税收优惠协定与海关原产地管理(PPT 2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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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税收优惠协定与海关原产地管理(PPT 25页).ppt

上传人:管理资源吧 2011/12/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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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税收优惠协定与海关原产地管理(PPT 25页).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收优惠协定与海关原产地管理
税收优惠协定
海关原产地管理
目前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
港澳CEPA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对台零关税优惠措施
港澳CEPA
受惠商品范围扩大
原产地规则体现紧密关系
CEPA项下海关原产地管理
发证机构:
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为香港工业贸易署、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总商会和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为澳门经济局。
CEPA项下海关原产地管理
专线
原产地证书电子底帐
原产地电子底帐反馈信息
货物结关已核注销证书反馈信息
CEPA原产地证书联网核查系统
香港工业
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局
海关总署
货物申报地
海关
电子口岸
CEPA项下海关原产地管理
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能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
直运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东盟成员国: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特惠税率:
对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三国另增加部分特惠商品。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产品”原产地标准
部分产品未完全给予零关税优惠
中国-东盟协定与海关原产地管理
东盟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政府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之内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
直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