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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中华人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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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12-17
国卫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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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与患者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和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电子病历基本规(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