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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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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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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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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严禁通行
表示严禁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此标志设在严禁通行道路入口处。
严禁驶入
表示严禁一切车辆驶入。此标志设在单行路出口处或严禁驶入路段入口。
严禁机动车驶入
表示严禁各类机动车驶入。此标志设在严禁机动车通行路段入口处。
最低限速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鸣喇叭
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时速限制。此标志设在高速公路或其它道路限速路段起点。
表示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单向行驶。此标志设在单行路路口和入口处合适位置。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需鸣喇叭。此标志设在公路急转弯处、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起点。
单行路 直行
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此标志设在单行路路口和入口处合适位置。
干路先行
表示干路先行,此标志设在车道以前合适位置。
会车先行
表示会车先行,此标志设在车道以前合适位置。
严禁超车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严禁超车标志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此标志设在严禁超车起点。
解除严禁超车
表示严禁超车路段结束。此标志设在严禁超车终点。
严禁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表示在限定范围内,严禁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此标志设在严禁车辆停放地方。严禁车辆停放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严禁车辆长时停放
严禁车辆长时停放,临时停放不受限制。严禁车辆停放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严禁鸣喇叭
表示严禁鸣喇叭。此标志设在需要严禁鸣喇叭地方。严禁鸣喇叭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限制宽度
表示严禁装载宽度超出标志所表示数值车辆通行。此标志设在最大许可宽度受限制地方。
限制高度
表示严禁装载高度超出标志所表示数值车辆通行。此标志设在最大许可高度受限制地方。 以图为例:。
限制质量
表示严禁总质量超出标志所表示数值车辆通行。此标志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桥梁两端。以图为例:装载总质量不得超出10t。
限制轴重
表示严禁轴重超出标志所表示数值车辆通行。此标志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桥梁两端。以图为例:限制车辆轴重量不得超出7t。
限制速度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限制速度标志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出标志所表示数值。
解除限制速度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此标志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终点。
停车检验
表示机动车必需停车接收检验。
停车让行
表示车辆必需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定安全后,才准许通行。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1)和交通流量较大干路平交支路路口;(2)无人看管铁路道口;(3)其它需要设置地方。
减速让行
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通告车辆驾驶员必需慢行或停车,观察干路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此标志设在交叉道路次要路口。
会车让行
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需停车让对方车先行。设置在会车有困难狭窄路段一端或因为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一端。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推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处理应该遵照正当、公正、文明、公开、立即标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处理应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标准,教育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处理,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和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觉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立即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统计违法行为能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觉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全部些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统计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应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由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