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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显失公平撤销合同的期限.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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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显失公平撤销合同的期限合同显失公平撤销合同的期限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的判断来源: 作者: 时间: 1970/01/01 推荐合同法律师: 上诉人胡希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1) 西民初字第 473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 年8 月胡希平起诉至原审法院称, 依据北京市公安局 1999 年3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对本市机动车上诉人胡希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1) 西民初字第 473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 年8 月胡希平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依据北京市公安局 199 9 年3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我于 1999 年7月1 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以下简称北京分行) 下属的蓟门里储蓄所办理了牡丹交通卡。办卡时北京分行要求我在其已印制好的一张《牡丹交通卡领(补) 卡通知单》上签字。领卡后, 我才发现北京分行向原告提供的这份合同本身存在严重违法之处, 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安全。现起诉要求: 一、《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第8条、第 15 条显失公平, 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条款。二、《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第 9 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要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为“交通卡密码由持卡人领卡时当场输入, 密码记录在交通卡内, 该密码既不在银行计算机系统内存储, 也不在系统内传输,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因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三、《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第 10条, 不利于保护我的财产安全, 要求人民法院变更为“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卡受理挂失, 若丢失或损毁不能正常使用, 持卡人应立即到该行联机储蓄所办理领新卡手续( 补领新卡后持卡人须持新卡到交通管理部门补写交管信息) 。若卡对应的活期存折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通过储蓄所完成‘修改活期备注帐号’的工作”。四、《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第 11条, 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原则, 要求依法变更为“持卡人凭卡办理交费、存取款及转帐结算业务、商业消费等均实时进帐。持卡人只对本人凭卡进行的一切交易负全部责任。如因机器故障造成差错, 应以持卡人提供的数据为准。因客户自行操作失误造成的差错, 持卡人应接受银行根据计算机提供的数据作出的相应处理。”另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北京分行在牡丹交通卡卡面上载有客户服务电话。此外, 由于牡丹交通卡系统是无纸交易, 计算机系统数据及其工作人员证词均受控于北京分行,一旦发生争议原告无法举证。五、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分行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关于批准或授权北京分行发行牡丹交通卡的文件及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另外, 《牡丹交通卡使用说明》和《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分别将交通卡定义为智能卡和专用卡, 为此北京分行有义务将此二类卡应遵循的章程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