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道路平面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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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平面设计
第5.1.1条 平面设计应切合下列原则:
一、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二、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切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
三、道路平面设计应办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和缓曲线、超高、加宽等。
四、道路平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错口、 沿线建筑物出入口、 停车场出入口、分开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位置等。
五、平面线形标准需分期实施时,应知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远期发展,减少荒弃工程。
第5.1.2条
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结宜切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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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
/ h时,直线长度宜知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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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数值的六倍。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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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数值的二倍。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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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 / h,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知足设置和缓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二、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 / h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连结处应设置和缓曲线。受地形限制并切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采用复曲线。
1.小圆半径大于或等于不设和缓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2.小圆半径小于不设和缓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但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小于或等于0.1m;
3.大圆半径与小圆半径之比值小于或等于1.5。
三、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 / h时,长直线下坡尽头的平曲线半径应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在难以实施地段,应采取防备举措。
四、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 / h,且两圆半径都大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可不设和缓曲线而组成复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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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条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
超高最小半径值。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 可采用设超高介绍半径值。 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第5.1.4条 平曲线由圆曲线及两头和缓曲线组成。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 - 1的规定值。
道路中心线转角 α 小于或等于7°时, 平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 1.4-2的规定值。
第5.1.5条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和缓曲
线。和缓曲线采用盘旋线。和缓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5 - 1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