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doc

格式:doc   大小:47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21/12/3 文件大小:4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word
word
1 / 20
word
新修版《某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某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某某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某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某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某某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某某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某某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某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某某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某某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word
word
2 / 20
word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X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并承当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X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视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某某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根底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当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视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展舆论监视。
word
word
3 / 20
word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与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视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某某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