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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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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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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说 明

,处罚幅度裁量采用的方法是按照行政处罚
裁量的通行做法,将裁量区间划分为 0-30%、30%-70%、70%-100%
三段,分别对应处罚幅度的低限、中限、高限。计算方式是,假
设罚款的裁量区间最低值为 A,最高值为 B,那么中限阶次取值范
围的最低值为 A+(B-A)×,最高值为 B-(B-A)×;减轻阶
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 ,最高值为 A;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
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 A,最高值为 A+(B-A)×;从轻阶次
裁量因素第二栏为 A;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
值为 B-(B-A)×,最高值为 B;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 B。
,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中限和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 2 —
序号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
产、销售药品;
违法情形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
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
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
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
处罚依据 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
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
责令关闭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裁量范围
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算
裁量
处罚标准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阶次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 货值金额 倍以上
中限
节的 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
货值金额 倍以上 15 倍以
减轻 市监法规字〔2021〕3 号,以
下罚款
下简称《适用规则》)第十条、
第十一条情形
《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倍
条情形 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
货值金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