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黑龙江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研讨.docx

格式:docx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黑龙江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研讨.docx

上传人:q1188830 2016/7/2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黑龙江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研讨.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实现量刑均衡, 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 、量刑步骤(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量、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 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此基础上, 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 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 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的刑罚。个罪的量刑情节独立适用于本罪,不适用于其他罪名,也不在并罚时再次适用。(5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行为宣告刑。(3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 被告人犯数罪, 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 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 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 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5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10% 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宣告刑。(6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7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8 )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 )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 60% ; 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 50%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 40% ;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 30% 。(2 )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名的未成年罪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 50% ;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 40% 。(3 )未成年犯罪曾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曾因***乱、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4) 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 或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