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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
内 容
一、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结算的规定
二、关于建设工程垫资合同结算的规定
三、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结算的规定
四、关于施工合同解除后结算的规定
五、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情况下的结算规定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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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续)
六、关于工程款结算标准的规定
七、工程变更结算的规定
八、因司法审价范围产生的纠纷
九、关于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规定
十、关于工程款的优先权问题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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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结算的规定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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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王某系某国棉一厂的下岗职工,从2009年起,一直借用康华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2011年3月1日,王某以康华建筑公司的名义从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到2000m2 住宅的施工任务,2011年9月1日王某建造完成了该建设项目。此时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拖欠王某100万元工程款未付,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向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称王某无施工资质,系挂靠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请评析该案例。
一、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结算的规定
案 例
2021/6/18
5
案例2
王某系某国棉一厂的下岗职工,2011年3月,王某在投标中通过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等手段从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到2000m2 住宅的施工任务,2011年9月1日王某建造完成了该建设项目。此时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拖欠王某100万元工程款未付,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向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称王某投标时使用假的资质证明,应属中标无效,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而拒绝支付余款。
请评析该案例。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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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1条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4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五类情形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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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释》第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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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工程价款)中是否应包含利润?
为什么作出作出参照约定进行结算的
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 第58条)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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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面的违法行为并不提倡,为了限制此类行为的出现,《解释》第4条同时还作出了下面的规定:
《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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