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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
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 〔 2006 〕 683 号) 、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
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
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
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工作。
. 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
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
围包括:
( 1 ) 在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部省批复且总
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 2 )不在上述第( 1 )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限于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
包壹级及以上, 交通运输部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4. 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5. 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
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
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
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监理企业的初评结
果进行审核。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
公路项目、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
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
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 负责督促、 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权限对参与信用评
价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记录、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
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评价结果。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广东
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
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对监理企业进行初评。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
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监理企业上一
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省、地级以上市交
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 D 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
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
现突出,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
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
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
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
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
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