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立案标准 概念及其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特点
1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
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 + 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
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
以拒不交出为条件。
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
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 98 条的规定由其近亲
属告诉的犯罪。
认定
(一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盗窃
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 :而侵占罪
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
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
1 、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
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
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
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
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六、标准
数额较大 :5000 至 20000 元以上。
数额巨大 :100000 元以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
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 (刑法第 270 条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 、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
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
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
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
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
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
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既包括依照有关规
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
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
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
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
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
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
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
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
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
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
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
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
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
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 ;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