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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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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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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业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二)
甲方:上海卓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项水清(身份证号)
丙方:上海仁沪贸易有限公司(筹)
鉴于甲方与王海君(身份证号:【】)于2021年 09 月16 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且甲方、王海君、乙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一),前述《物业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以下合称“物业协议”。物业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承租的位于上海 市普陀区长寿路333号 旭辉企业大厦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号楼第 B2 层的编号为B224-1a、B224-1b 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提供物业服务事宜。
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物业协议的主体变更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补充协议如下:
物业协议主体变更
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物业协议的物业服务委托方由乙方“项水清(身份证号)” 变更为丙方“ 上海仁沪贸易有限公司 (筹)” 。乙方将其在物业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丙方全部承接乙方在物业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并继续履行物业协议。物业服务委托方主体变更后,乙方对丙方作为承租方在物业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应履行的义务仍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甲方要求丙方履行相关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物业协议主体变更后的保证金处理
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物业保证金人民币【9654】元,转为丙方应交付甲方的物业保证金,该款项由乙、丙双方自行结算,因该款项结算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与甲方无关。物业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后,如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物业协议约定向丙方返还物业保证金。
、乙、丙三方同意,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装修保证金【10000】元,转为丙方应交付甲方的装修保证金,该款项由乙、丙双方自行结算,因该款项结算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与甲方无关。丙方装修结束后,如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物业协议约定向丙方返还
装修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署当日将上述款项的收据原件返还给甲方,并由甲方重新向丙方开具以丙方为抬头的相关收据。
费用结算
、乙、丙三方确认,乙方根据物业协议已向甲方预付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9654】元、装修管理费【200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1609】元,将转为丙方应交付甲方的物业服务费、装修管理费、建筑垃圾清运费,该款项由乙、丙双方自行结算,因该款项结算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再就该部分的款项另行开具发票给丙方。后续物业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按物业协议约定由丙方向甲方支付。
,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物业协议约定应付的款项。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知
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180弄62号901室 ,联系人 王海君 ,联系电话 ,邮箱: / 。
物业协议的效力
本补充协议为作为物业协议的补充约定,物业协议中除本补充协议有规定的条款之外,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物业协议凡与本补充协议内容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文本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