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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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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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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703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 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这条规定中就可以看出,租赁合 同有以下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一方当事 人(出租人)将租赁物有限期地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承租人)使 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在租赁的有效期 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不能任意处分租 赁物。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此, 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 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租赁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买卖合同 和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 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这两类合同 都是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
.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承租人 使用租赁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出租人出租租 赁物是为了使租赁物的价值得以实现,取得一定的收益。承租人 要取得使用权不是无偿的,是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支付租金 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中 虽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但是借用是无偿的,不须付 出任何代价。同时这一特征也区别于借款合同,虽然两者都是有 偿的,但借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利息不同于租金,租金双方当 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当事人是不能约定 的,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不能放高 利贷;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利息往往是根据借 款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租赁物必须是有 形的财产,这是租赁合同的特征之一。租赁可以是动产,如汽 车、机械设备、计算机等,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但无论是 动产还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都是能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 现出来的。无形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的标的物。这是与租赁合同 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特征紧密联系的。非消耗物是指能 够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形态和基本价值的物。一次性使用的物品 或很快就消耗掉的物品不能作为租赁物,如洗涤用品、粮食等, 因为这些物品一经使用,就已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甚至物本身已 经消失了,根本不可能再要求出租人返还。因此,消耗物不能作 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 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 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 同时都是以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的。因此,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 的合同。它区别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单务 合同,赠与人向受赠人赠与财物并不以对方承担一定义务为条 件。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 用、收益权能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承租人,因为不是所有权的转 移,因此,承租人不可能对租赁物永久地使用,物的使用价值也 是有一定期限的。各国法律一般都对租赁期限的最长时间有所限 制。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租赁合同根 据租赁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在我国 主要指房屋租赁。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约定期限可分为定期租赁和 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关系到租金的交付日期、租赁物返还的日 期、合同终止的时间等问题。不定期租赁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解 除合同的权利。
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 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 功能,最大限度地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 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重 要的一种经济形式。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有些交易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和转让、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企业 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是否用本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加以调整
有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上述几种经营形式从实质上讲是租 赁,应该由租赁合同调整;也有人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p 1 ,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的
是对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高可达到70 年,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各国一般都 将这种土地使用权通过物权法来调整。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 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出租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少数地区进 行试点,它是为了便于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