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总额控制数 费率标准”的函》收悉。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收费 行为,促进我省代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项目建设管 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 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第241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参照外省的做法,现就核定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 建服务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 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应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 应的资质,严格遵循省政府 241号令的规定,本着公正、诚 实守信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签订代建 协议,依协议提供规定的服务并收取代建服务费。
二、 代建服务费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 阶段所发生的管理成本、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 设计和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按概算总投资的不同规模超额
累进计算,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实行全过程代建的收费 标准为:
总概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总概算的 3%
5000万元以上一1亿元部分,按总概算的 %;
1亿元以上一2亿元部分,按总概算的 2%
2亿元以上一5亿元部分,按总概算的 %;
5亿元以上部分,按总概算的 %;
仅实施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服务的,按上述标准的 20%计
费;仅实施项目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阶段代建服务的,按上 述标准的80%计费。
三、 本文规定的代建服务费标准为上限指导标准,具体 标准可通过招标确定。
四、 接此函后,请通知代建单位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服务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
《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 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本函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代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