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通用实施规则第E版第0次修改 P1/11 /W001 实施日期: 2006-10-31 1 适用范围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实施产品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产品认证服务的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本认证方案介绍产品认证的通用要求,在实施产品认证过程中,应与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同时使用。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对被认证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初次检查, 按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进行产品检验, 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其中包括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对于采用其他认证模式的,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3 认证过程流程图编制: 审批: 受理申请/ 签订合同工厂审核/ 检查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和使用批准并颁发证书获证后监督审核产品型式检验审查/ 评定和批准认证申请方国体世纪认证中心产品通用实施规则第E版第0次修改 P2/11 /W001 实施日期: 2006-10-31 4 术语和定义 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组织。 制造商:控制认证产品制造的组织。注:一个制造商可以有多个生产厂。 生产厂: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 或试验以及施加认证标志的场所。 产品一致性: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的符合程度。注:影响认证产品一致性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内容(不限于)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标准等是否一致; b) 产品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确认的是否一致; c) 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d) 产品的描述中的其他项目的检查,如生产场所、商标等。 5 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a) 认证申请方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担认证责任; b )制造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具有规定的资质; c )生产厂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满足认证产品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d) 制造商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现场审核前已正式运行了3 个月,至少已经实施了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1 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e )其他特殊要求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6 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用标准具体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7 工厂检查实施 审核/ 检查准则按《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执行。审核/ 检查准则还包括被认证方所使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现场审核/ 检查工厂审核/ 检查组通过现场取证, 收集客观证据, 了解被认证方的基本情况、生产布局、生产过程及覆盖产品的主要过程、产品一致性检查,确认认证单元,确认产品质量能否持续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工厂审核/ 检查组或 指定的分包检验机构负责现场检验项目任务。产品通用实施规则第E版第0次修改 P3/11 /W001 实施日期: 2006-10-31 工厂审核/ 检查组收集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信息,提出工厂审核/ 检查报告。 8 产品检验在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产品由 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数量、检验项目等详见《专项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必须在现场进行检验的, 由被认证方按要求在现场准备用于检验的样品。产品检验可以利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检验报告。利用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检验机构应与 签有合作协议或经 审批已采用过的检验机构; b) 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 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 规格与认证产品一致; e)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和/或 制订的技术文件的要求,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f) 对于不满足本条款中 d、e 要求的,应进行补充抽样检验后方能采用。 9 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 a )满足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了有效的证实资料。 b) 制造商建立和实施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 规范性文件要求; 审核/ 检查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并经认证机构验证有效; c )检验产品符合认证用技术标准的要求; d )至少近一年来,申请认证的产品未发生重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