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残疾人实用评估原则(试用)
六类残疾原则
视力残疾原则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普通人所能从事工作、学****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涉及: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
一级盲:;或视野半径不大于5度。
二级盲:,;或视野半径不大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
二级低视力
≥-<
《注》:
,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一眼为准。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或以针孔镜所测得视力。
<5度或<10度者,无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原则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双耳不同限度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边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涉及: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据说交往两类。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辨认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原则合用于3岁以上小朋友或***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原则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涉及: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某些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一级指只能简朴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备一定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级别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备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级别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备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级别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原则合用于3岁以上小朋友或***,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