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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残疾人实用评估原则(试用)
六类残疾原则
视力残疾原则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普通人所能从事工作、学****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涉及: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
  一级盲:;或视野半径不大于5度。
  二级盲:,;或视野半径不大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
二级低视力
≥-<
  《注》:
  ,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一眼为准。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或以针孔镜所测得视力。
  <5度或<10度者,无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原则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双耳不同限度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边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涉及: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据说交往两类。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辨认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原则合用于3岁以上小朋友或***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原则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涉及: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某些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一级指只能简朴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备一定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级别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备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级别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备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级别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原则合用于3岁以上小朋友或***,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