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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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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12/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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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转包分包规定
 
一、合用法律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 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
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公司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条件接受并完毕(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酷刑,现比喻完整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物件、应享有权利、应承办完毕工程(供货)等以一定方式让给她人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她人,使她人事实上成为该中标项目新承包人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单位,将其总承包中标项目某一某些或某几某些,再发包给其她承包单位,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项下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
(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所有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所有建筑工程肢解后来,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某些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商定分包外,必要经建设单位承认。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主体构造施工必要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商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商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种承包人完毕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某些发包给几种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可以将自己承包某些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毕。第三人就其完毕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所有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所有建设工程肢解后来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构造施工必要由承包人自行完毕。
(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履行义务,完毕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她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她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商定或者经招标人批准,可以将中标项目某些非主体、非核心性工作分包给她人完毕。接受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五)《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她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她人,违背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某些主体、核心性工作分包给她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