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文档名称: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doc

格式:doc   页数:2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doc

上传人:cchanrgzhouh 2016/7/2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本节目录一、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权原则和重复保险原则(一) 代位权原则广义上的代位权包括两种:一种是权利代位,即代位追偿权,另一种是物上代位权,即接受委付权。代位追偿原则 1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2、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 3、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4、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方式 5、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补偿责任后, 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我国《保险法》第 44 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 25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坚持代为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 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 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因为,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得超过其遭受的损害,而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也有权对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由于被保险人同时拥有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结果, 将使其就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获得双重的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害的补偿,这不符合损失补偿的原则。所以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后, 应当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代位追偿。其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致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致害人因受害人享受保险赔偿而免除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得致害人通过受害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获益,而且损害保险人利益, 这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所以, 通过代位追偿, 既使得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也使得保险人可以通过代位追偿从过失方追回支付的赔偿费用, 从而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代位追偿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的问题。第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 肇事者应对被保险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赔款,则将向第三者的求偿权随之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已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补偿之后, 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3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保险补偿额, 其多余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这是由于保险代位追偿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取得双重赔款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利益。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 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例如,我国《保险法》第 44 条第 3 款规定: “保险人依照第 1 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方式。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益的取得一般有两种: 一是法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44 条的规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但在实践中,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从发律规定上看,“权益转让书”并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但这一文件能起到确认保险赔款的时间和赔款金额, 同时也就确认了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时间和向第三者追偿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的作用。 5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 它可以是法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通常保险人在如下情况下, 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 ( 1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遭受保险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472 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3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