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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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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沪城管执〔2011〕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执法人员着装规定》有关要求穿着城管制服,并正确佩戴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 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季节换装过渡时间为10天,如遇特殊气候由市城管执法局另行通知换装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制服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及时上缴市城管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