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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养殖会计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财会[2006]3 号二 00 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第三条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 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 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 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 收获后的农产品,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第五条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 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条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七条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第八条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 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二)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四)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 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第九条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二) 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 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 成龄) 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 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 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第十条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第十一条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第十二条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三条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第十四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