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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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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12/5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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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增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诲,着眼防范,积极监督,严格管理,增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 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 廉政谈话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
  第四条 廉政谈话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
第五条 廉政谈话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 廉政谈话分为普通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示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 廉政谈话组织实行
第一节 普通廉政谈话
第八条 普通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重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环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增进廉洁从政进行,以关怀爱护领导人员为目,以交流思想、沟通状况、互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谈话。
第九条 普通廉政谈话重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策、决策及重大工作布置状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三重一大” 等制度、规定状况;
(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状况;
(四)作风建设工作状况;
(五)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状况;
(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状况;
(七) 其她状况。
  每次谈话内容及重点,可依照实际状况拟定。
第十条 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重要负责人谈话,普通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依照状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 普通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拟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规定告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要按照告知规定接受谈话,无特殊因素,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谈话时应填写《××分行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提示和该谈话对象阐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阐明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阐明材料。谈话记录和阐明材料经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上一级纪委书记审视后,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二节 任职廉政谈话
第十四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任职或调动岗位领导人员进行,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为目、以廉洁从政教诲为基本内容谈话。
第十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重要内容:
(一)如何对的对待和使用权力;
(二)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
(三)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贯彻“三重一大”等制度;
(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五)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任职廉政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加,可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集体谈话方式。
第十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献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八条 开展任职廉政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规定告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要按照告知规定接受谈话,无特殊因素,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谈话程序和规定同第十三条。
第三节 提示谈话
第二十条 提示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浮现苗头性问题领导人员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理解核算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阐明,实行教诲提示。上述苗头性问题,如反映来源为群众信访举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银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行办法(试行)》(邮银党字
﹝﹞61号)有关程序规定,对谈话对象直接实行信访谈话。
第二十一条 提示谈话重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阐明谈话因素,规定谈话对象如实阐明状况;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关于问题解释和阐明,必要时可规定谈话对象写出书面阐明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依照理解核算状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但愿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依照党委规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示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谈话,普通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