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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厂仓银业务操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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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厂仓银业务操作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12/5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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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武钢“厂仓银”
业务操作实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钢供应链融资厂仓银业务操作管理,进一步支持武钢市场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有效防范操作性风险及业务经营风险,以培植起我行优质、稳健客户群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总行控货融资业务有关管理办法及武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武钢厂仓银”业务是指银行为经销商向武钢订购钢材提供资金融通,经销商将所购货品货权质押给银行,武钢承诺保证货品发往我行指定仓储方,仓储方协助银行监管货品,经销商将货权质押转换为货品(动产)质押,并按商定将销售货款回笼至银行指定帐户,银行依照回款状况逐笔告知仓储监管方发货融资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合用于符合我行准入条件仓储方质押监管与武钢批准订立工商银合伙合同“厂和仓”相结合模式,工商银项下资金仅用于向武钢订购钢材产品,工商银合同必要有足够资金保障。
第四条 所有武钢厂仓银项下授信业务及用信必要上报分行及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章 授信主体准入原则
第五条 叙作武钢厂仓银授信业务客户除应满足本行客户授信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与武钢业务关系稳定,与武钢建立购销关系原则上1年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2、财务状况正常,资产负债率70%以内;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4、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
5、商业信誉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商业纠纷;
6、销售渠道畅通,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7、在我行存入不低于30%银票保证金,银票项下销售回款必要进入其在我行开立帐户,并授权我行有权随时将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
8、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客户、实际控制人和高档管理人员资信良好、从业业绩优良,管理能力强。
第三章 武钢市场合伙合同主体
第七条 叙作武钢厂仓银融资业务武钢核心公司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下属系列全资、控股一级生产型子公司、贸易公司、直接控股大型钢材物流公司。详细涉及:
1、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武汉钢铁集团襄樊长材有限责任公司
3、武汉钢铁集团江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仓储物流合伙方准入原则
第八条 仓储物流合伙方是指本行承认,与授信客户无关联关系,可以提供专业仓储监管服务物流仓储公司。
第九条 仓储方应具备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可以独立提供专业货品监管服务。如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则应获得其母公司准许其开办质押货品监管业务书面授权,且其母公司应已经本行承以为监管方;
2、持续经营年限三年以上,其中经营质押货品监管业务两年以上;
3、合规经营、内部控制严密、管理规范,出库、入库和仓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电子化限度较高;
4、实力雄厚,对违约责任具备较强偿付能力;
5、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过质押物监管纠纷或其他道德风险;
6、有较专业监管人员,对于所监管货品规格、质量、级别有一定辨别能力。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较完善,定期轮岗,且至少每半年轮换一次;
7、有较为完善商品检查、化验制度和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8、对本行质押物建有分账册或专门账页;
9、符合本行规定其他条件。
第十条 总、分行已准入合伙仓储物流监管方: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661库);
2、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汉阳库、江岸库(663库);
3、湖北省储备物质管理局三三七处(337库);
4、中铁当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及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
5、武钢集团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货场。
第十一条 中铁当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及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储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运送(集团)总公司可在我行开展输出监管质押业务。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授信项目报审流程
1、经营部门信息采集、市场拓展、尽职调查;
2、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业务管理岗)对授信主体、授信关联、授信业务必要时进行授信前尽职调查,在此基本上提出流程操作方案及准入意见;
3、分行信用审查部按有关信贷政策合规审查,报经分行信审委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4、单个供应商、经销商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授信额度超过度行审批权限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放款审核
1、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与经办机构共同实地面签与武钢核心生产公司三方合同,以及与上述准入仓储监管库三方合伙合同,原件移送于分行放款中心审核、存档、入库保管;
2、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