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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申报材料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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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申报材料要求
泉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
设立(确认)和变更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必须由注册地在泉州的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法人应具备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等条件。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位于石狮、晋江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8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安溪、永春、德化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3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5000万元人民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当配备或聘请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的人员作为高管。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省、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申请单位(人)申报的材料,并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填报《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见附件)后,随申报材料上报市经委。
2、申报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XX融资担保公司(原XX担保公司)确认和变更的申报材料”或“关于申请设立XX融资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
3、报送的材料须按规定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确认的申报材料放前,变更的申报材料放后)并加盖骑缝章,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2份),申报材料中的每份文件须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扫描件和图形文件不得大于300K字节。
4、申报材料采用A4规格的纸张,并采用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排版,双面印制。
5、需设置申报材料目录,所有申报材料需按顺序编订页码。
三、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本项材料可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后提交)以及由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
8、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核对,下同)。
10、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1、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