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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篇)
SDJ 69—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基建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198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的通知
(87)水电基字第50号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适应电力建设火电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土木建筑篇)》(DJG108—63)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于1987年5月在部组织的审查会上通过,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现予颁发,自1988年1月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基本建设司。
1987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60万kW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5万k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特点,并以主要工程为对象制定的。
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部颁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技术时,应具有鉴定证明并通过现场试验后,方可使用。
在扩建工程中,应取得原建(构)筑物的资料,采取可靠措施,妥善处理新老建(构)筑物的连接,确保原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若在建筑结构上设置设计未考虑的荷载(如起吊重物、拉设拦风绳、堆放设备等),则应进行核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 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外包钢混凝土及墙板围护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在施工前必须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经批准后方得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一、在确定施工流向、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注意满足电厂设备安装顺序的基本要求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二、在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电梯升降设施、临时管线、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主厂房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及沉降观测,应遵守本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构件的制作和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以保证构件不因地基下沉而变形。
使用组合钢模板时,对新钢模板必须进行进场查验,对旧钢模板应进行维护和修整,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构件的冬期和雨季施工,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外包钢构件宜在配有外包钢专用设备的预制厂集中生产。
钢材的级别、钢号和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节 构 件 制 作
(Ⅰ)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
构件的生产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扩大中、小型构件的工厂化集中生产的比重。
二、根据结构安装顺序,组织配套生产和流水作业,并在满足结构安装需要的条件下,组织好连续均衡生产。
三、构件制作及堆放布置,应充分考虑利用厂内铁路专用线,并直接将构件运至吊车起吊半径范围内的可能性。
四、对于分段吊装的构件,如除氧、煤仓间框架等,为了保证安装接头的准确,应尽量采取整体预制的措施。
大型构件的底模,应用水准仪抄平,严格控制其纵横向的水平,误差应控制在5mm以内。大型框架整体预制时,应采用经纬仪测定底模纵、横向定位线并使之闭合,各层框架梁的位置均应用对角线校对,同时确保侧模和底模相互垂直。
构件采用多层平卧叠合制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叠合层数,应根据构件及其模板支承系统的强度、刚度及场地地基情况等确定。框架、柱及桁架一般不宜超过三层,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