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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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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的特征:
1、加害主体与受害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原因行为的价值性与复杂性;
3、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潜伏性和渐进性;
4、侵权过程的复杂性:环境侵权的间接性;环境侵权的多元参与性。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过错推定原则(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页,共37页。
环境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第二页,共37页。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第三页,共37页。
环境民事责任
第一、由于科技条件的限制,人们不了解所以未规定相应的排放标准,此时排放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即使符合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各种排污标准的排污,也难以保证绝对不会发生污染危害;
第三、单个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当多个排污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总和超过了环境容量时,就会引起污染损害;
第四、排放某种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当该污染物进入环境,与其他物质产生反应,生成新的污染物。
第四页,共37页。
环境民事责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优势证据说;
事实推定说;
疫学因果说;
间接反证说;
姑且推定说;
其目的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相关的司法实践:美国是适用“事实本身证明”
德国“姑且推定说”,日本“疫学因果说”。
第五页,共37页。
环境民事责任
优势证据说:加藤一郎提出,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达到了比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的程度,即可证明。
事实推定说:达到盖然性即可。
疫学因果说(流行病学或病因学):是指就疫学上可能考虑的若干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疾病间的关系,选择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对其作综合性的研究,由此判断其与结果之间的有无关系。四个条件:该因素在发病前曾发生作用;该因素作用的提高与发病率的上升之间有关系;该因素作用的降低与发病率的下降之间有关系;该因素可能导致该疾病发生的结论与科学和医学规律不存在矛盾。
第六页,共37页。
环境民事责任
间接反证说: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其余部分的事实则被推定为存在,而由被告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
姑且推定说: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经验,认为某事实A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他项事实B作为其原因,在这种以B作为A发生原因的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的情况下,则可承认“姑且的推定”。
第七页,共37页。
环境民事责任
我国实践:举证责任倒置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了在六种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定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包括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页,共37页。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没有规定免责条件,环境保护法第41条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仅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规定为免责条件。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9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为: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第三者的过错。
水污染防治法第55、56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为:第三者的过错、受害者的自身责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因此可以分为三类: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者的自身责任。
第九页,共37页。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