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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监督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集团公司法务部的岗位职责,更好地为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并监督各单位防范法律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适用范围及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所有员工。监督内容为合同履行过程监督、知识产权监管、诉讼案件监管等。
合同履行监管
第三条 合同履行监管内容
(一)、合同签订
任何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按照经过合同审核流程的最终版本的合同进行签订,不得未走流程或者流程未结束即进行签章并履行合同。
(二)、合同变更(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后,将变更内容报备给法务部,可自行起草补充协议或者请求法务部协助起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需按照OA合同审核流程或者用印审核流程审核,审核完成后与合同相对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原合同应该统一备档保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擅自与合同相对方口头承诺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合同变更的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未签订补充协议,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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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关责任。
(三)、合同履行
公司和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我公司合同承办人如果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不全面履行合同或者收到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的异议,应积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产生纠纷的,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第一负责人及法务部。在法务部的指导下,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方式向相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第四条 监管方式
法务部监管方式为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合同属于重点检查的合同;对于日常签订的物资采购类、房屋租赁类、招聘服务类合同则采用抽查的方式,抽查的周期为每月两次,并设立合同抽查登记表,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条 执法方式
若在重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未按照公司最终版本签订合同的,或者履约过程中发生重要条款变更的而未走合同审核流程或者用印审核流程的,法务每发现一次,将予以责任人每人次100-500元的罚款,直接上级等额连带。若未走流程擅自变更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或者引发诉讼争议的,责任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知识产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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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管内容及方式
监督内容为公司已注册成功、申请中的商标,已登记的著作权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商标证书或者核准的范围进行使用,同时将使用途径、范围及时报备给法务部,法务部建立知识产权使用登记表。未经报备的,不得擅自使用商标。
法务每月定期通过互联网渠道核查外界有无侵犯我公司已注册商标的情况,同时也鼓励公司员工提报涉嫌侵犯公司商标的信息。法务部查询到上述侵权信息的,先确定侵权人的基本信息,收集并保存侵权信息等证据。收集完相关资料后将此事件提报给公司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