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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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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12/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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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合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如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关于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如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简介、保险销售人员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根据。
  
第二章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 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 重叠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爱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名誉。
第六条 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 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禁止参加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 勤于学****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运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合法利益。
第十条 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订立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 保险机构高档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 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浮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勉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 高度注重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期间内及时告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积极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她不合规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 应依照客户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当产品。在客户明确回绝投保状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七条 客观、全面、精确地履行产品和服务阐明义务,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明确阐明销售产品经营主体,保证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完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确阐明其费用扣除状况和投资风险及收益不拟定性。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误导客户、违规承诺等行为。
第十八条 加强客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协助客户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理赔。所在机构对客户提出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祈求作出拒赔决定,应将所在机构出具回绝补偿或者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