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基本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要根据,特制定本制度。医院考勤管理采用指纹打卡,由医院院长、副院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每日上午上班轮班值班监督,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发布。
一、按规定认真、及时、精确地记载考勤。
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问题。
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成果。
第二条 全院在岗所有正式聘任职工和暂时工一律为考勤对象。办公室在次月10前将考勤成果汇总进行公示并报财务人员。
第三条 全院职工必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医院实行作息时间: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23:30关大门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23:00关大门
第五条 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要于工作日亲自办理,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可采用电话、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也应提前办理续假。部门负责人凭本人在请假单上阐明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二、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2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5天(含5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副院级干部、科室主任、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管、办公室主任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请假人员事毕后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按旷工解决。
三、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合计不得超过15天,月合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因素需超过上述假期时限,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当月请事假5天内者扣发假日所有工资;10天以上除了扣发假日所有工资外,并扣发当月奖金,全年合计事假3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不参加年终评优。(如部门规定与此规定不相符时,按部门规定执行)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大理市内生病住院,医院组织人员探视年内各1次;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病危、去世,可请3天带薪事假,州内医院组织人员登门看望,发慰问金200元,并送花圈、记账各一套;非州内职工发慰问金200元;超过带薪事假规定期间,按本条第四款执行。
第六条 病假规定
一、请病假须持有关根据方能准假。
二、科室主任、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管、办公室主任请休病假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三、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休病假1—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7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准,7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四、院长休病假7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由行政会议讨论批准。
五、在医院工作人员,休病假者均须到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算假期时间。
六、职工怀孕流产,依照医务部门证明,予以一定期间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4个月以上流产者时,予以15天至30天产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依照医疗部门证明,予以自手术之日起2天休息。
七、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假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