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10 ) 浙高法[2010]280 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刑的公开性, 实现量刑的均衡, 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法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犯罪的事实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 又要考虑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 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做到该宽则宽, 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 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安形势的变化, 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适用范围 1.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十五种常见犯罪。。。。。。。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外,最终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不应低于基准刑的 50% 。四、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 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本实施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 对于未成年犯罪, 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 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 60% ; (2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 50% ; 2. 对于未遂犯,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 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 3. 对于从犯, 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 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 5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 对于自首情节, 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 对于立功情节,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 次数, 内容, 来源, 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 确定从宽的幅度。(1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2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 5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情节而予以从轻、减轻的刑罚, 不应高于或者等于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 6.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7.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其中, 对抢劫、绑架等暴力型犯罪,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对于退赃的,根据被告人配合的积极程度及数额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10% 以下。 9.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10. 对于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11.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12. 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 以下。 13.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