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GB 501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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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工程建设原则局部修订公示
第31号
关于国标《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公示
    依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标制定、修订筹划(第一批)>告知》(建标[1998]94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关于单位对《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关于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款第5项)、 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本次修改条文规定同步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标,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月11日
关于发布国标《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告知
建标[1993]542号
    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规定,由建设部会同关于部门共同制定《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关于部门会审,现批准《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标,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原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详细解释等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1 总则
为保证居民基本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 各级原则控制规模,应符合 规定。
居住区别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社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社区-组团、居住区-组团、社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各种类型。
居住区配建设施,必要与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其配建设施 面积总指标,可依照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符合都市总体规划规定;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原则;
综合考虑所在都市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俗和老式风貌等地 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边环境条件,充分运用规划用地内有保存价值河湖 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适应居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 建设施及管理规定,创造安全、卫生、以便、舒服、和优美居住生活环境;
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 条件;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行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综合效益;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原则规定。
2 术语、代号
都市居住区
普通称都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都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相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 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社区
普通称社区,是指被都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相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
普通称组团,指普通被社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相应,配建有居民所需基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