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
新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查、鉴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核
第七章 惩罚执行
第八章 损害补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解决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新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08-17
【生效日期】-01-01
(公安部令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已经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获得相应级别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由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济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解决。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候,可以解决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解决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解决。需要对现役军人予以行政惩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军队、武警部队关于部门。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一)导致人员死亡、受伤;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补偿未达到合同;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查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她设施;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物或者***物嫌疑;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保证安全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等待解决。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必要在保证安全原则下,及时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车上其她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状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与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车型、颜色、特性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体貌特性等关于状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乐意公开姓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她紧急状况,应当及时告知急救、医疗、消防等关于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她有重大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本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告知本地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