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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发票管理,加强发票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代理公司销售、采购业务的外部单位。
第三条  发票是指在购销货物、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用以记载经营业务活动发生状况的书面证明。公司销售业务使用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
第四条 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必须严格正确地管理和使用发票。
第五条  发票只限于公司计财部领购使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六条  对领购的发票要建立领购使用台账,内容包括领购及使用的日期、数量、起始号码、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结余数量等内容。
第三章   领购发票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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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领购的发票要专人、专柜保管。
第八条 发票的管理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均须将所管的发票及登记账簿等资料与接交人进行交接,并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九条  发票领购回来时,要有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在台账上签字;开具出去的发票要建立发放台账,由领取发票人员签字。
第十条 每月底,要有两人对库存未用发票进行一次清点,以检查是否账实相符,并做好盘点记录。
第十一条 发票的保管要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虫蛀鼠咬、防丢失。
第十二条  未用发票不准转借、转卖。
第十三条 未用发票不准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
第十四条 未用发票一旦丢失,应于发现的当日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同时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未用发票发生霉烂破损时,要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认真清理核对毁损的残票,查清实际损坏的发票次序号。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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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水火灾害,使发票毁损的,应于发现发票毁损的当日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尽力清理残票。
第四章 领购发票的缴销
第十七条  如遇企业变更或改变隶属税务机关,需要废止原有发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未用发票。
第十八条 当发票改版、换版时,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通知规定,及时缴销未用发票。
第十九条  当发票丢失、被盗,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后,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第二十条 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未用完的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缴销。
第二十一条  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的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第五章  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二条  公司销售产成品、半成品、废次材、副产品(固废)、返矿物料、动力产品、原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废旧物资以及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劳务)等,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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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部统一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七)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开具普通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提供非应税劳务(即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三)销售免税项目;
(四)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发票开具的依据:
销售产成品、半成品、废次材、副产品(固废)、返矿物料、动力产品、原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设备、废旧物资(包括废旧的备件和提完折旧报废的设备)以及提供各种劳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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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人员依据合同或协议、报告批示、价格文件等对销售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税务管理人员依据签字的销售结算清单于收到结算清单的当日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 发票开具后,即日交给相关的各核算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毕,由股份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的销售业务,其发票交给营销管理部销售结算人员;由能源部负责的动力产品销售业务,其发票交给各相关核算人员;由供应管理部负责的销售业务,其发票交给供应管理部销售结算人员。销售结算人员、核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