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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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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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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某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28页)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
(三)具有工程类专业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七)参加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员上岗证。
第八条 监督机构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
(一)监督人员在履行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三)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主体验收合格后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必须提供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专用章齐全的正式设计图纸;确需要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和节能、消防设施的装饰工程必须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技术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施工合同,应招标的装饰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饰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资料和机构组成,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单位装饰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资料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监督机构可根据装饰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装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五)监督机构在装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抽查的具体内容;
2.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的具体内容;
3.对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六)监督机构应将装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内容等情况;
(二)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安全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消防施工许可,超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装饰前还应有由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部门出具的结构检测报告等手续情况。
(三)遵守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情况:
1.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装饰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装饰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健全保证装饰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
3.统筹装饰工程参建各方的管理体系,不干扰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正常工作。
4.无肢解、违法发包装饰工程的行为。
5.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及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及装饰材料、构配件、设备为合格产品。
6.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工程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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