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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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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稿 )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和 杜绝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 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对正常教学秩序、 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故,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教学环节将教学事故分为六类: 课堂、考试、、成绩、 管理、教材、保障;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将教学事故分为类:)1级事故一一特大 教学事故;)U级事故一一重大教学事故;)川级事故一一一般教学事故;)W 级事故——轻微教学事故。 各类教学事故的类别及级别依据附表 《福建商业高等 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确定。
第四条教学事故发生后, 由责任人或发现人、 知情人及时据实填写 《福建商 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表》 ,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三天内报教务处。 经查实认定后,由教务处、人事处签发《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通知单》 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 对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 拖延不报的单位领导或教学管理 人员,应列为同等责任人。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根据事故级别,由有关部门作下列处理:
()w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
()川级事故由人事处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 部给予批评教育; 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由校职能部门从其岗位津贴或授课 金中扣发元。
()U级事故由人事处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 部给予批评教育; 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 的评定资格;由校职能部门责任人从其岗位津贴或授课金中扣发元。
()I级事故经主管校长审定后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由责任人所在部 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 本年度考核不合格, 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 评定资格, 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情节特别严重者, 将视情况给予相应行 政处分;由校职能部门责任人从其岗位津贴或授课金中扣发元。
无岗位津贴或授课金者,从其收入中扣发对应额度。
()一学年中屡次发生教学事故者, 对第三次或以上发生的教学事故, 按所 发生教学事故适用等级的高一等级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 偿。
第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序号
事 项
级别
课堂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秽内容, 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I
未按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无故缺课。
I
未按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n
未按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形式。
m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分钟以内。
IV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分钟以上(含分钟)或提前下课分钟以上(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