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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文 件 - 厦门大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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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文 件 - 厦门大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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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大学文件 厦大设备〔2003〕2 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关于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补充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关于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大学关于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补充》 《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报告表格》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 设备报废规定印发通知 主送: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办公室 2003-11-17 印发 厦门大学关于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研发服务。结合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的相关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10 万元以上)的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1、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设备或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 2、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 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底、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最低要求的. 5、设备物资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首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网页下载并填写《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报告》表格,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具体处理意见。单位(学科)负责人审批、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实验办审批。 2、对40 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实验办还需组织相关的校仪器专家小组成员进行论证并签署专家小组的处理意见。 3、实验办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人员送学校办公室呈主管校长审批。